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安中刑申字第58号 秦文成: 你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诈骗罪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少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以认定申诉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从犯,申诉人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认定申诉人有自首情节,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