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72号 刘俊峰: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少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害人伤情造假、本案已对被告人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