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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峰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72号 刘俊峰: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少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害人有过错在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72号

刘俊峰: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少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害人伤情造假、本案已对被告人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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