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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书琴、上诉人张艳玲与上诉人张影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书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玲。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影。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书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玲。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影。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书琴、上诉人张艳玲与上诉人张影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书琴、张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宪龙,被上诉人张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硕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付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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