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书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玲。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影。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书琴、上诉人张艳玲与上诉人张影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书琴、张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宪龙,被上诉人张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硕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付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