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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新亮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赵新亮,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新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赵新亮,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新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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