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赵新亮,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新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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