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法执字第393-3号 申请执行人岳宪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忠,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宪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毕文甫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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