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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合安申请执行靳宗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代合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宗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代合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宗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帅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毕文甫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余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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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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