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代合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宗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帅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毕文甫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余 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