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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文学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42-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越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文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海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明祥,男,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42-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越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文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海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明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艳丽,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小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司万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琚文重,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晓慧,女,汉族。

被执行人秦卫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宪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雪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昌虎,男,汉族。

被执行人葛爱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媛媛,女,汉族。

被执行人方向阳,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光艺,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凯,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文斌,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923号公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明祥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明祥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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