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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庆玲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梁庆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来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运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福,男,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梁庆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来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运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喜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红秀,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太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金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喜锋,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新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喜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宏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安飞证执字第610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太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成文在金融机构存款12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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