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42-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越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文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海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明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艳丽,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小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司万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琚文重,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晓慧,女,汉族。 被执行人秦卫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宪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雪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昌虎,男,汉族。 被执行人葛爱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媛媛,女,汉族。 被执行人方向阳,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光艺,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凯,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文斌,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923号公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向阳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方向阳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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