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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梁敏、梁红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梁敏,女,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红,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梁敏,女,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红,女,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谷晓峰,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海彬,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1)安飞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敏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D0860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WU398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梁敏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D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查封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WUXXX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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