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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泽恒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泽恒,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苗保平,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申志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泽恒,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苗保平,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申志勇,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文,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白晓瑞,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振华,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瑞芳,女,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勇,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继军,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索亮亮,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猷军,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卫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方涛,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董艳玲,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田宏远,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曹飞,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双平,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范雪萍,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魏远,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俊伟,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姜震,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德蓉,女,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建明,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建华,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啸,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文民,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辛欣,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玉凤,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1969年11月1O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7)安文证经字第0883号公证书,于2009年12月16日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014年11月25日,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执指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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