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5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杜贵娜,女,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美玲,女,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彩娥,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相伟,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1)安飞证经字第1315号公证书,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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