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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有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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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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