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有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