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8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艳君,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 被执行人费长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超群,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志艳,女,汉族。 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947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洪涛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洪涛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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