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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艳君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8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艳君,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 被执行人费长兴,男,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8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艳君,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

被执行人费长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超群,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志艳,女,汉族。

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947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洪涛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洪涛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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