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87-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杨邑路7号。 法定代表人尚立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街12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盛益通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助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四年月十已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