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与赵耐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振普,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和平、唐素贞,该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耐凡,女,1972年10月31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振普,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和平、唐素贞,该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耐凡,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田新功,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焦作五院)与被上诉人赵耐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焦作五院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山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五院的委托代理人裴和平和唐素贞、被上诉人赵耐凡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4月25日,时年40岁的赵耐凡因孕足月到焦作五院处入院待产,于当日在该院妇产科住院9天至2012年5月4日。焦作五院的医师于2012年4月26日9时许为赵耐凡实施剖宫产手术,9时19分赵耐凡娩出一男婴。后因赵耐凡剖宫产术后、产后出血等,焦作五院的医师为赵耐凡施行腹腔探查术、全子宫切除术。赵耐凡在焦作五院处支出住院费18602.8元、门诊费97.5元。后赵耐凡提起诉讼,诉讼赵耐凡申请就焦作五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赵耐凡的伤残等级、赵耐凡子宫切除所需费用进行鉴定;焦作五院申请就焦作五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其与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对于后果参与度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粤南(2013)医鉴字第112号鉴定意见书,认为焦作五院在对赵耐凡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赵耐凡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过错比例为20-40%;赵耐凡的伤残等级为陆级。赵耐凡向该鉴定所支付鉴定费3000元,焦作五院支付鉴定费8500元。赵耐凡因鉴定等支出的交通费用为飞机票1600元,火车票383元,深圳出租车票118.6元、公交车票8元,高速公路通行费20元,长途汽车票36元,共计2165.6元;支出住宿费用700元。赵耐凡兄弟姐妹共三人,其父亲赵九绍出生于1937年3月27日,居住于孟州市化工镇西孟港村;其长子王英杰出生于1997年11月16日,次子王天一出生于2012年4月26日。另查明,201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42.6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32.9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为5032.14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03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赵耐凡因因孕足月到被告处入院待产,焦作五院的医务人员为原告施行“剖宫产术”后,赵耐凡出现产后大出血,焦作五院的医务人员又为赵耐凡施行“腹腔探查术”、“全子宫切除术”。经鉴定认为焦作五院在对赵耐凡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赵耐凡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过错比例为20-40%。焦作五院辩解称赵耐凡子宫出血是产后并发症,非医疗行为错误所致,宫全切拯救了其生命,医生的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且尽到了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和过失,该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赵耐凡要求焦作五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应以该院认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中赵耐凡所要求的护理费按30天计算、误工费按90天计算,虽未提供出院医嘱等予以证实,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为赵耐凡分娩后产后出血,随即实施全子宫切除术致六级伤残,故该院认为赵耐凡要求的护理及误工天数均为合理,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耐凡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18700.3元、护理费1680.22元、误工费504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90元、残疾赔偿金204426.2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2165.6元、住宿费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785.69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等共计327858.66元的40%,计131143.46元。案件受理费3107元,由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承担2923元,赵耐凡承担184元。
焦作五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对赵耐凡的伤残等级和过错参与度重新鉴定,依法改判。理由为:赵耐凡属于高龄产妇,且属于第二胎,其分娩危险程度高于常人,其胎儿过大、孕次过多、分娩恐惧、体质虚弱、宫缩乏力等均是子宫出血的主要原因。产后出血是产科常见多发的并发症。症状发生后焦作五院积极采取措施,未能有效制止出血,在手术指征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子宫切手术,拯救了患者生命。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发生手术并发症不应该承担责任,有效的抢救更不应该承担责任。鉴定机构评定的20-40%过错责任没有严格按照医疗规范鉴定。子宫全切在伤残鉴定时分两种情况,未育切除属于五级伤残,已育切除属于七级伤残。本案赵耐凡属于多育之后切除,而鉴定书确定为六级伤残,属于严重的枉法徇私,在一审庭审期间焦作五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该申请符合重新鉴定范围,但被合议庭当场驳回。
赵耐凡庭审中答辩称,本次事故是焦作五院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切除子宫,经过鉴定和听证,确认了焦作五院确实存在过错。一审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不应重新鉴定。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焦作五院与被上诉人赵耐凡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焦作五院向应否向赵耐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143.46元。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焦作五院的观点和理由同其上诉的观点和理由一致。
赵耐凡认为:鉴定结论是按照标准确定的,其他观点和理由同其答辩观点和理由一致。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粤南(2013)医鉴字第112号鉴定意见书是针对焦作五院在赵耐凡的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赵耐凡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比例及赵耐凡的伤残等级等问题作出的科学判断,原判依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焦作五院赔偿赵耐凡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焦作五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确有不当之处,其上诉称应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元,由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