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玉林。 委托代理人龚明霞。 委托代理人郭淑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生。 委托代理人陈福秀。 上诉人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陈学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