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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保录与被上诉人康保梅、康保善、康保福、康青竹、康秀英等五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保录。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梅。 委托代理人康保福,系康宝梅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保录。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梅。
委托代理人康保福,系康宝梅的弟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善。
委托代理人康保福,系康宝善的弟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青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秀英。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付家尊,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保录与被上诉人康保梅、康保善、康保福、康青竹、康秀英等五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认康保录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城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张致孝
审判员  李俊良
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