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保录。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梅。 委托代理人康保福,系康宝梅的弟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善。 委托代理人康保福,系康宝善的弟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青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秀英。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付家尊,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保录与被上诉人康保梅、康保善、康保福、康青竹、康秀英等五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认康保录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城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张致孝 审判员 李俊良 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