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591号 罪犯徐栋举,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文盲,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0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栋举犯拐卖妇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年12月11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栋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份,罪犯徐栋举伙同徐宗伟、陈忠奇在广东省三水市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贵州籍晏彩彩等人骗至滑县上官镇徐阳城,将杜胜芬、张玉婵卖与本村,将陈小霞送与徐栋利共同生活,徐忠伟强行与晏彩彩同居。1998年2月20日晚10时许,徐栋举介绍将刘建民,刘战美盗窃的一辆摩托车以1800元价格卖给徐登超,系累犯。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栋举犯拐卖妇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罪犯徐栋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栋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系累犯,未能足额履行附加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栋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刘景峰 审判员 高秀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