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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齐进雷与被申请人关建英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进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建英。 再审申请人齐进雷与被申请人关建英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86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进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建英。
再审申请人齐进雷与被申请人关建英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进雷再审申请称:儿子齐某某随父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儿子在庭上询问时表示愿随父亲生活,对被申请人没有感情。被申请人无能力抚养孩子,申请人有足够能力供养孩子,请求再审依法改判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齐进雷再审申请称关建英没有抚养孩子能力,但未提供关建英没有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齐进雷可待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另行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齐进雷再审申请称关建英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再审依法改判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齐进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进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崔晓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