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进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建英。 再审申请人齐进雷与被申请人关建英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进雷再审申请称:儿子齐某某随父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儿子在庭上询问时表示愿随父亲生活,对被申请人没有感情。被申请人无能力抚养孩子,申请人有足够能力供养孩子,请求再审依法改判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齐进雷再审申请称关建英没有抚养孩子能力,但未提供关建英没有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齐进雷可待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另行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齐进雷再审申请称关建英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再审依法改判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齐进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进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崔晓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