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法执字第34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贺运英,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李万保,男,1950年4月20日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韩丽华,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李运杰,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市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箫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