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农信申请执行王海平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法执字第34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贺运英,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李万保,男,1950年4月20日生,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法执字第34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贺运英,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李万保,男,1950年4月20日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韩丽华,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李运杰,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市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箫
1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