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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新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史同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田新新,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楠,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鹏傲,男,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史同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田新新,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楠,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鹏傲,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鹏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中证经字第3371号公证书、(2014)安中正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史同贺、田新新、张超、王海楠、宋鹏傲、王鹏涛、王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淑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田新新在金融机构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