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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义与齐明放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滑法执字第106-1号 申请执行人刘松义,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齐明放,男,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松义申请执行齐明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齐明放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滑法执字第106-1号
申请执行人刘松义,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齐明放,男,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松义申请执行齐明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齐明放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00)滑经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