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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侯书林、宋东洲、张广民、佘李敬、位红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46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希贤,男,1976年5月8日。 被告人候书林,男,1965年5月1日生。 被告宋东洲,男,1962年12月3日生。 被告张广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46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希贤,男,1976年5月8日。
被告人候书林,男,1965年5月1日生。
被告宋东洲,男,1962年12月3日生。
被告张广民,男,1963年9月6日生。
被告佘李敬,女,1991年11月30日生。
被告位红娥,男,1966年6月24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侯书林、宋东洲、张广民、佘李敬、位红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