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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李建霞、赵建华、刘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55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红娟,女。 被告人李建霞,女,1974年10月19日生。 被告赵建华,男,1980年11月12日生。 被告刘欢欢,男,1992年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55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红娟,女。
被告人李建霞,女,1974年10月19日生。
被告赵建华,男,1980年11月12日生。
被告刘欢欢,男,1992年10月23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李建霞、赵建华、刘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