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55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红娟,女。 被告人李建霞,女,1974年10月19日生。 被告赵建华,男,1980年11月12日生。 被告刘欢欢,男,1992年10月23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李建霞、赵建华、刘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