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44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兰山,男,汉族,系城关信用社员工,住该社。 被告胡振亚,男,1970年6月22日生。 被告胡玉林,男,1965年11月19日生。 被告刘国省,男,1985年6月14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胡振亚、胡玉林、刘国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25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