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胡振亚、胡玉林、刘国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44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兰山,男,汉族,系城关信用社员工,住该社。 被告胡振亚,男,1970年6月22日生。 被告胡玉林,男,1965年11月19日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44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兰山,男,汉族,系城关信用社员工,住该社。
被告胡振亚,男,1970年6月22日生。
被告胡玉林,男,1965年11月19日生。
被告刘国省,男,1985年6月14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胡振亚、胡玉林、刘国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25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