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仝蒙蒙,女,1991年7月24日生。 被告李俊铭,男,1989年6月21日生。 原告仝蒙蒙诉被告李俊铭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仝蒙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仝蒙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