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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蒙蒙与李俊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仝蒙蒙,女,1991年7月24日生。 被告李俊铭,男,1989年6月21日生。 原告仝蒙蒙诉被告李俊铭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仝蒙蒙,女,1991年7月24日生。
被告李俊铭,男,1989年6月21日生。
原告仝蒙蒙诉被告李俊铭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仝蒙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仝蒙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