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85号 原告柳英峰,男,1972年11月9日生。 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辉职务总经理。 被告滑县龙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霞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柳英峰诉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滑县龙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柳英峰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和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因分期车辆发生纠纷,应当由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本案应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柳英峰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约定,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发生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管辖,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昭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康素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严 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