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宪波、岑东福,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经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姚某于2013年9月28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岑东福,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任庄村与被害人白路路等人喝酒时,因故与白路路发生争执,后互打,被告人王某某用空酒瓶砸白路路头部,酒瓶被砸碎,后被人拉开。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姚某让其送刀,帮忙打白路路;白路路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准备找王某某再打。被告人姚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任庄村大队部附近时遇见白路路和王某,被告人姚某驾驶车辆撞击白路路、王某二人,后未停车驾车逃离现场。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白路路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姚某某、王某、位某某等证言;被害人白路路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打电话让姚某来,但表示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系邻里纠纷,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在拉架过程中犯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望法院从轻处罚。提供了和解协议书,收到条、民事撤诉书、谅解书各一份。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提供了和解协议书,收到条、民事撤诉书、谅解书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任庄村与被害人白路路等人喝酒时,因故与白路路发生争执,后互打,被告人王某某用空酒瓶砸白路路头部,酒瓶被砸碎,后被人拉开。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姚某让其送刀,帮忙打白路路;白路路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准备找王某某再打。被告人姚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任庄村大队部附近时遇见白路路和王某,被告人姚某驾驶车辆撞击白路路、王某二人,后未停车驾车逃离现场。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白路路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白路路各项损失75000元,被告人姚某赔偿被害人白路路各项损失52000元,被害人白路路对被告人王某某、姚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姚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4、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情况说明及华阳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2013年9月28日15时30分,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姚某抓获,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1日羁押于华阳市看守所。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2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白路路所受损伤属轻伤。 6、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大年初一)中午12时左右,他和白路路以及其他六个朋友在位某某家喝酒,吃饭时八个人喝了四五瓶一斤装的高度白酒,期间他到屋外接了一个电话,回去后看见那七个人在推搡打斗,具体谁和谁打也看不清,有打人的,有拉架的。后他拉开王某某后俩人赶紧走了,走的时候,他看见白路路脸上有一片一片的血迹,好像是头部受伤了。走后五六分钟,他俩到了任庄村大队部向南的一个超市,并各买了一瓶水。这时听见超市外面汽车发动机的轰油门的声音,他出来超市,看见白路路面朝北站在路中间,手里拿了一把菜刀,挡着路不让面包车过,王某站在白路路左边靠后位置,手里什么也没拿。他看到时姚某开着新买的白色面包车停在白路路面前,发动机没关。面包车和白路路之间距离大概一、两米,这时白路路突然用右手拿着菜刀,用刀用力去磕面包车驾驶室位置的挡风玻璃。随即姚某向东打方向,面包车左大灯位置直接撞到白路路身上,白路路一下子倒在地上,姚某一加油门就朝南方向走了,没有停车。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下午两点多,同村的白路路喝了不少酒,晕晕的,说去打个人,打谁白路路嘴里嘟囔着没听清。走到小朵超市北边五六米时,他看见从北向南开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开得不快,离他们五六米的位置停了下来,白路路突然朝那辆车跑过去,嘴里喊着“打他”。他就赶紧跟过去,白路路举起手朝面包车驾驶室的挡风玻璃过去,大概一、两米的距离时,那辆面包车突然加油行驶起来,一下子撞到白路路和他,两人都被撞翻了。因为白路路到车跟前一两米的时候才举起手,还没落下来车就撞过来了,他没看清白路路手里拿着什么东西。后来村民把他们扶起来,再后来就报警了。 8、证人位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中午,他的几个同学在他家吃饭喝酒,后来陆陆续续走了几个人。后来王某某、王某和白永龙三人来了,但没在他家喝酒,聊天的时候王某某和白路路不知道因为什么闹起了矛盾,王某某随手从地上拿起一个空啤酒瓶,砸到白路路头上,当时白路路头上就流血。随后其家人将王某某和白路路拉开了,并把白路路劝走了,其他人也陆续走了,只剩他和王某良在家门口聊天。后来王某良接到电话说白路路在村大队部向南30米处的路上被车撞了,他和王某良就赶紧赶到那儿。当时看到白路路和王某在路旁地上坐着,身上都是土,头上也都流血了。当时没见到撞他们的车,王某说时姚某开车将他俩撞了。后来120和派出所警车都来了。 9、证人王某良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中午,他和村里的几个人在位某某家中吃饭喝酒,王某某、王某和白永龙是后来的。后来王某某和白路路说话说恼了,王某某顺手拿起一个空酒瓶砸到白路路头上,酒瓶碎了,白路路在地上坐着,头流血了,旁边的人都过来拉架了。后来他见王某某不知道跟谁打电话叫人来打架,这时王某拉着白路路往一边走了,他上去跟王某某说人已经走了,别叫人来打了,让王某某走。后王某某走了。当时不知道王某某跟谁打电话,只听见他跟对方说赶快来,在小远家门口和道路(白路路)弄事了。后来听说道路和王某在村内被车撞了,他和位某某赶紧到小朵超市,见到白路路、王某两人在超市对面路边地上坐着,白路路身上沾满了土、头上烂了,正流着血。王某说是三妞(姚某)开车撞的他们。后来120救护车来了,把白路路和王某拉走了。 10、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14时左右,她在商店卖东西,听见父亲说了一句“截住那车”,然后她就赶紧出来,看见有两个人躺在路上,有辆白色面包车向南跑了。她家门口摆的摊位也被车撞翻了,其中一个伤者是王某,王某说不用追了,是三妞(姚某)撞得。另一个伤者是白路路,在路对面趴着,头上有个窟窿,正流着血,她就赶紧拨打120求救。 11、证人王某吉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他在超市对面坐着晒太阳,白路路和王某从他面前由南向北一起走了过去,刚过去没一分钟,就听见一声巨响,看见白路路摔趴在他面前的电线杆旁边,这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从他面前由北向南飞快的开了过去,看到这个情况,他被吓着了,就赶紧回家了。 1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0日(大年初一)患者白路路来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入住治疗,他是白路路的主治医生,来的时候白路路出于嗜睡状态。从医疗的角度,他无法判断后面的撞车行为是否会加重之前啤酒瓶砸伤的损伤程度。 13、被害人白路路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10日,他和村里的几个人在位某某家喝酒说话,期间他和白永涛发生点矛盾争吵起来,后来被人劝开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和小风(王某某)发生矛盾论,他到小风跟去,小风就拿一个酒瓶朝他头上砸了一下,然后他去拿板凳砸小风,被旁边的人拉开了,将板凳夺下来了。这时小风又上来拿酒瓶砸他头,后双方被人拉开。王某搀着他一起走了,先到其家中,他一直打电话找小风找不着,然后他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和王某一块儿出来了,准备找小风,去打小风。走到小朵超市门口时,被一辆汽车撞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醒来后就在医院了。在位某某家门口时,小风曾在他耳边说,一会开车撞死你。证据卷37-39页 1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2月10日,他在位某某家玩儿,期间没有喝酒,酒桌上白永涛和白路路不知道因为什么吵起来了。后来位某某又和白路路吵起来,他上去劝位某某,白路路从左侧后方不知拿了什么东西打他的背上,然后他扭头拿了一个空啤酒瓶砸了白路路的头,当时手里还拿着那个空啤酒瓶,之后被人拉开了。这时白路路又随手拿起一个板凳,砸了他,后来被人将板凳夺下,白路路又拿起一把抓钩夯在他左腿脚踝,他当时急了,用手中的空啤酒瓶砸了白路路头。后来他给姚某打电话,让姚某到大队部十字路口往西找他。后来姚某给他打电话说在大队部十字将人撞了,他和姚某某、王某良、位某某都到了小朵超市附近,见白路路和王某在超市对面台阶上坐着。后来120救护车来了。 15、被告人姚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2月10日14点左右,小风(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打牌,在电话里小风说刚和村里的白路路在小远家打架,叫他去帮忙打白路路,让他送个刀,小风说要在村大队部十字打白路路。接过电话,他就开面包车往村里去了,但是没有拿刀。走到村大队十字,他没有见到人,后来在旁边胡同见到白路路和王某,后来白路路挥刀砍他的车玻璃,他往后倒,后面有小孩,他就开车把白路路撞翻,然后开车跑了。 16、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撤诉申请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姚某与被害人白路路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白路路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被告人姚某赔偿被害人白路路各项损失共计52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撤回对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证据,1-15由公诉机关提供,16由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姚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张敬美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