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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新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东马小营其租房处,因故与被害人张某民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马某某用锐器将被害人张某民捅伤,造成张某民右小腿腓深、左食中指开放性外伤,右小腿颈前动脉离断,右小腿腓深、腓浅神经损伤,右小腿肌肉离断,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第6前肋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民所受损伤属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起、王某、关某等证言,被害人张某民陈述,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认为应疑罪从无,在场四个人的证言证明不是被告人捅的,只有被害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没有指认就是被告人捅的;从鉴定结论看有好几处伤,但被告人供述只捅了一下。提供撤诉书、谅解书、收条及和解协议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东马小营其租房处,因故与被害人张某民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马某某用锐器将被害人张某民捅伤,造成张某民右小腿、左食中指开放性外伤,右小腿胫前动脉离断,右小腿腓深、腓浅神经损伤,右小腿肌肉离断,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第6前肋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民所受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张某民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民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
4、抓获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网追逃证据,2013年12月12日凌晨6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民警在红旗区乔谢小区4号楼3单元6楼东户马某某租住处将马某某抓获。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5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民所受损伤属轻伤。
6、证人王某起证言证实2013年5月5日下午六七点左右,姐姐王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家和张某民家生气了,怕打架让他过去。到了姐姐租住房二楼时,发现张某民的哥哥张某亮在二楼。到了姐姐房间,其姐姐说是其姐夫马某某在水管处和张某民爱人发生纠纷了。他怕母亲跟过来就先下楼,听见楼上吵闹,就又赶紧上楼。到楼上看见关某和王某在楼梯口相互撕扯,张某民和张某亮在二楼东北角和马某某打。其就上去拉关某,其母亲上去拉张某亮不让他们打,张某亮把其母亲摔到了一边,他和张某亮打了起来。那边马某某和张某民在撕打,其过去夯了张某民几拳,张某民又转过来和其打起来,然后他和马某某一起打张某民,打了一阵其累了就站在一边,马某某和张某民还在打,打了几下,张某民喊了一声坐到地上了,后来腿上就流血了。后来民警赶到后帮着医院的人把其母亲和关某送到医院。后其外甥马某拿了一把刀给他,给他的时候好像刀刃断了,并说他爸让把刀扔了。其接过刀后,去医院时把刀放在车上没有扔,后来从医院出来的时候想把刀给马某某。马某某说刀咋没扔,他说害怕,马某某就接过刀并开车把他们送回家了。从医院回东马小营时,马某某说以后不要提刀的事,身上也不要装刀。并说往张某民小腿上捅了两刀,刀是捅的时候断的。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晚上,在马小营租房处其老公和西侧邻居女主人发生吵架,后来其给房东打电话,房东来劝架了。其还给弟弟王坡打电话,王坡的大名是王某起,打过半个小时左右,王某起来了她就把情况给王某起说了,想让他把孩子带走。后来王某起走了,过了一会儿听见其母亲的声音,她就从屋里出来了。出来后看见其母亲在地上躺着,她就拨打了110。马某某、张某民还有张某亮三个人在一起打。后来警察来了,把她和马某某带走了。
8、证人张某亮证言2013年5月6日晚上七点多,他正在家中吃饭,弟弟张某民给他打电话说其爱人关某被马某某打了,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就和爱人一块儿到了他们的租住房,到了后看见房东老太太在和马某某说着什么。过了一会儿从楼梯那上来一个年轻孩儿。大概二十来岁,往马某某屋里了,应该是马某某爱人的弟弟。他一直在楼梯口等张某民,过了一会儿张某民从外面回来了,马某某可能听见声音了,就从屋里出来准备下楼。他喊住马某某,马某某就问他是谁并说没有他的事。他在那儿劝马某某,马某某就一拳打到他右眼上,然后二人就互打了起来,张某民一看也上来打了。这时他被马某某的岳母拉住了,老太太拽他的衣服,还拉他的腰带,他看见马某某和他爱人的弟弟正摁着张某民打。马某某的爱人拿着扫帚把儿往张某民头上身上打,马某某爱人的弟弟还用板凳往他头上砸。后来他把老太太撑开,把马某某和张某民拉开了,他看见张某民右边小腿流血了。张某民说他被捅了一刀,他把张某民扶起来后,发现那个老太太在地上躺着,她弟媳妇也在地上躺着。后来民警到了就把马某某和他爱人带走了。
9、证人关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晚上七点左右,她在家水池边和马某某发生了争执,后来马某某用巴掌打了她右脸,她也用锅夯了马某某,马某某又跺了她两脚,她就赶紧跑到楼上小娟家厨房里。她儿子给其爱人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房东老太太来了,后来她二哥和二嫂也来了,房东老太太劝了一会儿就和二哥一块儿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她听见外面有吵闹,就出去了。她从住的屋里出来以后,被马某某的爱人王某摁在地上,往她的胸口乱抓乱打,其一伸手抓住王某的头发。不知道咋回事王某起来了,她在地上没有起来,后来就到医院了。其当时出来看见王坡和张某亮打的时候没看见拿什么东西,后来被摁倒后就没注意了。
10、证人张某娟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晚上七点左右,她在东马小营租房处做饭,听见外面有人吵架,过了一会儿关某和女儿到她家厨房,关某对她说马某某往她脸上打了,过了一会儿房东过来劝他们两个。后她看见张某亮在二楼楼梯口站着,外边有三轮车声音马某某就从屋里出来,走到楼梯口要下楼。张某亮问马某某咋回事,马某某说没他的事,然后张某亮就劝马某某,说话期间马某某一拳打到张某亮脸上。两人就打起来了。房东大娘去拉架,没有拉开,她就把门关上了,从窗户她看见王某的弟弟王坡在那打,具体打谁没看清,后来不打了,她就开开门,看见关某在外面楼梯口躺着,东边王某的母亲躺着,地上有很多血,这时候民警就到了。
11、证人张某卫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晚上大概19时左右,他正在姐姐张某娟家中,听见外面有人吵闹,他就出来看了,看见马某某和关某在打架,马某某往关某脸上打,往关某身上跺,关某拿一个锅夯马某某,后来一直打到他姐厨房那儿,关某进了厨房,马某某一直在外面骂。房东大娘去了把马某某劝开了。后来张某民的二哥张某亮来了。过了一会儿马某某和张某亮打了起来,张某民也过来打开了,王坡也上去打了。关某和王某也打了起来。后来他就进屋了,出来的时候看见地上躺着一个女的,地上还有血,那时候民警就到了。
12、证人王某贵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晚上,小卖部给她打电话说她家租房的打起来了,停了没两分钟,王某给她打电话说马某某和关某打起来了,她就赶紧过去。到了以后她就进了马某某屋里,问马某某怎么回事。后她又去问关某情况。她从关某屋里出来看见张某亮在问马某某为啥打架的事情,马某某拉着张某亮就打起来,正打的时候,张某民从外边回来了,也上去和马某某打了起来。王某拿个棍打了起来,王某的弟弟也打了起来,王某的弟弟好像叫王坡,王某的母亲她没有看见咋回事躺地上了。马某某和王坡、张某民还有张某亮四个人在一起打,王某和关某在一起撕打。后来张某民腿上流血了,就去医院了,后民警也赶到了,打架时她看见王坡拿个腰带去打,她把腰带夺了过来,其他人也有拿扫帚把儿,拖把把儿的,具体谁拿什么记不清了。
13、证人梁某太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六、七点钟,陈家嫂子喊他说他们家有人打架,让他去拉架,他就上他们家二楼。上来以后,有三四个人在打架,还有一个男孩儿打的也可厉害。当时一打起来他就想走,房东让他拉架,他就又回来了,去拉那个小孩儿。后来他看见张某民腿上流血了,然后他和张某民一起去诊所包腿了。那个那孩儿之前不认识,只是见过,好像是隔壁租房老马的小舅子。
1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在东马小营租房处,其父亲和邻居张某民发生打架。打完架后被拉开,其母亲给舅舅王某起打电话,让他过来。打完电话后,其舅舅骑电车过来了。没多大会儿,其姥姥、姥爷也来了。来了后张某民也回来了,回来后不知怎么的其父亲、舅舅、张某民以及张某民的一个亲戚四个人在楼上打开了,都是胡乱的,拳打脚踢,后110、120都来了。后来其父亲把那个断了的刀给他,并说“把这个刀扔了,扔的越偏越好”。他拿着后就回屋了,没多大会儿其舅舅来了,后来其父亲让把刀给了舅舅。刀是其家中的,是一把二十公分长的水果刀,能折叠。
15、被害人张某民陈述证实2013年5月6日晚上6点左右,儿子给其打电话说马某某打其妈妈了,他就一边给其二哥打电话,一边往家里赶,他还给房东打电话让她也过去。回到租房处后他就上二楼,上到二楼他就看见马某某和王坡正在打其二哥张某亮,他就赶紧过去,还没走到跟前,就被马某某用一根木棍夯到头上,然后他就和马某某打开了。后来他和张某亮与马某某和王坡互相打。他和马某某打的时候,王某起过来跺了他一脚,不知咋的滑到了,滑到后抱住他的腿,他还和马某某打,后感觉身上没劲儿了,他一蹲看见腿上流血了,但腿上那一刀到底是谁捅的他没看清,当时一直在乱打。
1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3013年5月6日19时左右,他在马小营租住房处和邻居女主人因为用水的事互相打骂起来,后被邻居劝开了。后来对方叫来一男一女,一个是她哥,一个是她嫂子,他们之前一直在争吵,那个女的老公回来后他们双方就打起来了。当时他和张某民打架的时候,他从窗台上拿了个像木工用的刻刀形状的东西,往张某民腿上捅了两下,然后把那个东西装口袋里了。后来打完架他们去了医院,从医院回家的时候,那个铁质刀形状的东西在车上放着,走到和平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处把那个东西扔掉了。当时扔的时候尖已经断了,应该是捅张某民的时候弄断的。
17、撤诉书、谅解书、收条及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张某民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1-16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7由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敬轩
审判员  张敬美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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