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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媪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媪涵,曾用名张静,女,1987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4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日被淅川县公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媪涵,曾用名张静,女,1987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4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媪涵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媪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4日19时,张某甲和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并撕扯,被告人张媪涵到场后同张某甲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媪涵将张某甲腹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张媪涵的供述,受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金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媪涵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媪涵辩解其仅是撕扯被害人张某甲,但没有打张某甲腹部,也没有用脚踢张某甲,被害人张某甲的重伤与其有一定关系,但不应全部是其责任。
本案开庭审理后,辩护人和被告人家人共同向本院提交一份被告人母亲在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金某某对话的录音,以证金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并未陈述被告人张媪涵对被害人张某甲脚踢拳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19时,被告人张媪涵的母亲李某某与邻居张某甲因换地而发生争执并撕扯,正在李某某家中的被告人张媪涵赶到纠纷现场后同张某甲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媪涵致张某甲面部多处受伤,张某甲被张媪涵撕打后不久即因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被害人张某甲为肠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面部及腹部的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腹部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媪涵家人支付被害人张某甲医疗费用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媪涵供述,其在其父母家里,其母亲李某某去找队长张某乙为和张某甲置换地的事,其之后跟上去,走到西湾六队大路口时看到其母亲坐在地上说被张某甲父子二人打了,其到张某甲跟前质问,用手扇了他两下,撕打的时候他脚下一滑,身子斜靠在了墙上;张某乙推着让张某甲回家,张某甲边往走边骂,后来又拐回来想打其母亲,其上前拉住他,两人又发生了撕打。后来其和其母亲以及张某乙等人一起到张某甲家里,在说这件事时其妈晕倒了,120来将其母亲送到医院。其在医院时看到张某甲也在医院,听说是肠子破了。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4月4日晚19时许,其去找队长张某乙说与张某丙两家土地的事情,张某乙给张某丙打了个电话,不一会,张某丙妻子李某乙就骂骂咧咧过来了,其儿子张某丙质问李某乙骂谁,李某乙就和张某丙撕扯起来,被队长拉开后其儿子走了。张某丙小女儿也过来了,张某丙小女儿上来对其撕打,用脚朝其肚子上、身上踢,后来张某乙和周围的邻居把她们拉开了。张某乙说到其家里谈这件事情,刚走到其家门口,李某乙突然坐到地上说心脏病犯了,120过来之后,将其和李某乙都送到了医院。其当时脸上有伤,肚子不舒服,到医院之后,肚子疼的厉害,检查后医生说肠子破裂了。
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前几年李某某婆子死亡埋葬时占用张某甲的地,李某某把自己的地换给张某甲,这两年张某甲没有种,李某某又把地种了,现在张某甲想种这块地,双方产生了纠纷。2014年4月4日晚上7点左右,其从西湾六组路边经过时,张某甲、张某丙父子二人找其说这个事,其给李某某丈夫张某丙打电话说第二天调解一下,刚挂电话不久,李某某就来了开始骂张某甲,双方撕打开了,其把他们拉开后让张某丙回家了。李某某坐在地上骂张某甲,过了几分钟李某某小女儿过来问谁打她妈了,张某甲说没人打,李某某小女儿就去朝张某甲的脸上打了一拳,一下子把张某甲打倒在了地上,其上去把她拉开了。后来李某某几个女儿把李某某抬到张某甲家里,李某某晕倒了,说是心脏病犯了,后来李某某被120车拉走了,过了一会张某甲说肚子痛,也打120去医院了。
4、证人王某证言,证其和李某某、张某甲是一个组的,其知道张某甲和李某某发生厮打一事,那天晚上其在家里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出去看到李某某和张某甲两个人在其家门前大路边吵架,队长张某乙也在场,后来李某某的女儿也来了,李某某女儿就和张某甲打开了,当时天黑,其年纪大了眼不好,其没看清是怎么厮打的。
5、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张某甲和李某某正在吵时,李某某的小女儿也到场,边骂边上去打张某甲,用巴掌朝张某甲的脸上扇,把张某甲扇倒在地上,张某甲脸当时就流血了,张某甲躺在地上,李某某的女儿又上去对张某甲拳打脚踢。
6、证人李某某(被告人张媪涵母亲)证言,证其家曾为在张某甲家地里埋几个坟,把其家一块地换给他们作为补偿,后来为这块地发生了纠纷。2014年4月4号晚上,突然接队长张某乙电话说这块地的事情,其就往队长家路口去,去后张某甲和张某丙对其撕扯。
7、鉴定意见,证经淅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及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重新鉴定,认为被害人张某甲面部及腹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构成重伤二级。
8、辨认笔录,证被害人张某甲、证人张某乙、金某某分别辨认出打伤张某甲的人是被告人张媪涵。
9、书证:
(1)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张媪涵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被告人张媪涵到案情况。
(3)病历资料,证被害人张某甲于2014年4月4日20时住院,初步检查头部外伤,腹部疼痛,后检查为肠破裂。
(4)照片,证被害人张某甲面部受伤及住院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媪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张媪涵提出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媪涵致张某甲重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媪涵在撕打被害人张某甲过程中致张某甲腹部受伤,这一事实不仅被害人张某甲予以陈述,也有证人所作证言予以证实;且在撕打过程中仅有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撕打,撕打后在不长时间内被害人即因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诊治,后被检查为肠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肠破裂为外力作用形成,足以说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可排除被害人伤情系其他原因形成。虽然被告人亲属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录音以否定证人金某某之前的证言,但其亲属不能进一步证明该录音是否为证人金某某本人所陈述,也不能证明该录音在何种情况下形成,即该录音的客观性、合法性无法证实,被告人家属的说法也与证人金某某在侦查时所作证言相悖,本院对该录音不予采信。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与他人互换土地,被害人要求耕种被告人母亲换给自己的土地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常行使,被告人母亲由此而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之后引发被告人对被害人撕打,这一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不存在过错,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媪涵支付被害人2万元赔偿费用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可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媪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璞
审 判 员  黄朝晖
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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