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炎黄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丽霞,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凯军,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满族。 上诉人河南炎黄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鄂凯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炎黄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鄂凯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