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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春芳与被上诉人侯海亮、董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春芳,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海亮,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艳,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 上诉人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春芳,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海亮,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艳,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
上诉人罗春芳因与被上诉人侯海亮、董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春芳于2014年11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春芳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罗春芳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罗春芳撤回上诉:
二、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罗春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上诉人罗春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本院予以免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审判员  赵建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晓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