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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建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建的委托代理人吕正刚,被上诉人河南华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