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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予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马首锋及刘金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予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予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首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文兴,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首锋。
委托代理人:白文兴,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金标。
委托代理人:赵玉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予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郑州予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及原审被告刘金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于2013年3月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刘金标、郑州予华公司停止侵权,包括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使用“予华仪器”、“予华”商标的行为,删除或屏蔽网页中涉及予华或予华仪器的图片或文字;2、赔偿损失20万元。郑州予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案移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原审法院及本院裁定,驳回郑州予华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本案仍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郑州予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金标,郑州予华公司及刘金标的委托代理人赵玉印,巩义予华公司及马首锋的委托代理人白文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巩义市英峪予华仪器厂于2001年1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予华YUHUA”商标,“予华”文字和“YUHUA”呈上下两排横向排列。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7772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真空泵(机器),抽气泵”,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12月7日至2011年12月6日。2011年3月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677723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巩义予华公司。2011年9月2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677723号商标续展有限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马首锋于2009年10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予华仪器”和“YUHUAYIQI”呈上下两排横向排列,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83234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恒温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发酵装置(实验室装置);教学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科学用蒸馏装置;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科学装置用隔膜;实验室试验用烘箱;实验室用层析设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09年10月21日、2013年1月20日马首锋与巩义予华公司先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合同约定马首锋将第5832342号“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许可巩义予华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2011年8月,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授予巩义予华公司其生产的“予华仪器YUHUAYIQI”牌实验仪器系列产品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2012年12月31日,“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2013年8月,经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审核,巩义予华公司生产的“予华”牌实验仪器系列产品入选中国名优产品。
2012年4月11日,巩义予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文兴向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由白文兴在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用公证处的电脑操作上网,依次登陆相关网站,将显示的网页依次截屏粘贴入word文档,截屏粘贴完成后共计打印6页。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2)巩证民字第18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第1页上部显示“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教学仪器,制药仪器”,公司名称下方公司简介显示“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公司---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创立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产品涉及科研文教…,生产品种包括旋转蒸发器、双层玻璃反应釜、循环水真空泵、低温冷却液循环泵。…引领着实验室设备供应市场……”等内容;第2页显示有“联系我们地址:郑州市上街区登封南路8号,联系人刘经理及联系电话,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旋转蒸发器|双层玻璃反应釜|循环水真空泵|低温冷却液循环泵|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公司”等内容;第3、4页显示有“巩义市英峪予华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双层玻璃反应釜”,“联系方式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刘经理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第5、6页显示有“生产销售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原英峪予华仪器厂)”、“郑州英峪予华有限公司是主要销售教学仪器的专业厂家……”等内容。网页中显示弹出的对话框中有“郑州予华仪器”字样。
2013年2月22日,巩义予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素平向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康素平在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用公证处的电脑上网打开网页,公证处人员对有关网页查看后,监督康素平对有关网页截屏粘贴,截屏粘贴完毕后,打印有关网页71页。对上述过程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出具(2013)巩证民字第11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根据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显示,郑州予华公司在进行网络宣传中有“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原英峪予华仪器厂),相关产品巩义市英峪予华仪器(原予华仪器厂)”、“品牌巩义予华”、“品牌予华仪器”、“品牌郑州予华仪器”、“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主营产品,蒸发器教学仪器,真空测量仪器,生物仪器,反应器,其他实验仪器装置…”等内容。公证书所附网页第9页登载有“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产品展示,生产销售郑州予华仪器有限公司防爆旋转蒸发器”等内容。郑州予华公司相关网页具体介绍了其公司产品蒸发器、DFY低温恒温反应浴(槽)、循环水多用真空泵、防爆双层反应釜、紫外分析仪、磁力搅拌器、加热锅系列等,产品品牌标注为“予华仪器”、“巩义予华”,类型标注为生物教学仪器,使用范围为化工医药教学实验,生物、化学、医药、制药等部门的分析、检测等。并多处显示专业生产销售。网页中同时显示有公司名称: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联系人刘金标及联系电话等。公司简介主要内容有“公司创立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在分析、化学、医学领域建立良好信誉,服务涉及科研文教、检验检疫……”等。公证书所附网页第70页登载有“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是仪器仪表,旋转蒸发器、双层玻璃反应釜、低温冷却液循环泵、循环水真空泵、单层玻璃反应釜、磁力搅拌器、真空干燥系列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公证书所附网页第71页除说明其公司名称及产品外,还显示有“每月产量5000台,品牌郑州予华仪器,经营方式生产加工”等内容。部分网页中弹出的对话框显示有“立即洽谈,刘金标经理”。
巩义予华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于2004年3月25日,住所地为巩义市河洛镇英峪村,法定代表人为马首锋,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实验仪器及配套仪器(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注册资本200万元。郑州予华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3月23日,住所地为郑州市上街区登封南路8号院28幢42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标,经营范围为“销售:教学仪器(以上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注册资本10万元。原审诉讼中郑州予华公司陈述其公司成立以来主要经营学校使用仪器、化工实验仪器。
2013年10月7日,郑州予华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予华”、“英峪予华”文字服务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1010185号、第11010058号,注册有效期均自201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予华”文字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户外广告;广告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英峪予华”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户外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拍卖;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代理”。
另查明:
1、诉讼中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还提供了2013年12月17日其对郑州予华公司的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郑州予华公司网页中仍存在上述公证书的内容,郑州予华公司、刘金标以该证据为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
2、为证明相关公众容易对郑州予华公司的品牌及产地与予华仪器产生误认,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申请证人马建忠、巴仁慈出庭作证,马建忠、巴仁慈均陈述之前对当事人之间的品牌区分不清。郑州予华公司、刘金标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能够区分。
3、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提供了2013年12月10日沈阳新东宝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对其他有予华名义的产品及生产厂家与巩义予华公司的产品区分不清,郑州予华公司、刘金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分别获得第1677723号“予华YUHUA”注册商标、第5832342号“予华仪器YUHUAYIQI”注册商标,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分别对上述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巩义予华公司经马首锋许可在许可范围内对第5832342号“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享有使用权,同时是“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巩义予华公司和马首锋就上述注册商标被侵害的事实共同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第1677723号“予华YUHUA”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真空泵(机器),抽气泵”;第5832342号“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含教学仪器、化学仪器、理化实验分析用仪器和量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科学用蒸馏装置等。郑州予华公司陈述其主要经营教学用仪器,化工实验仪器,并通过网络推销产品,介绍其经营方式为生产加工、生产销售,在其网页中载明了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宣传其产品有教学仪器、真空测量仪器生物仪器、反应器、循环水真空泵等,并具体介绍了其蒸发器、DFY低温恒温反应浴(槽)、循环水多用真空泵、防爆双层反应釜、紫外分析仪、磁力搅拌器、加热锅系列等化工医药教学实验、分析、检测仪器产品,将其产品品牌标注为“予华仪器”、“巩义予华”、“郑州予华仪器”。“予华YUHUA”及“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为文字与拼音字母的组合,拼音字母为“予华”、“予华仪器”的中文读音。文字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进行呼叫、记忆、评价的主要载体,有很强的识读性,是该商标的主要部分。将郑州予华公司使用的“予华仪器”、(巩义)“予华”、(郑州)“予华仪器’文字与“予华YUHUA”、“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进行对比,两者的文字完全相同,因此两者构成近似。综上,郑州予华公司在互联网上将“予华仪器”、“予华”作为其产品品牌推销其化工医药教学实验仪器、真空泵产品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要求郑州予华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个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本案巩义予华公司的住所地在巩义市河洛镇英峪村,郑州予华公司的住所地在上街区,均属郑州市辖区。巩义予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郑州予华公司成立于2011年,“予华YUHUA”及“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经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的长期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被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授予中国著名品牌,“予华”牌实验仪器系列产品入选中国名优产品。郑州予华公司在网络推销其产品将其产品品牌标注为“予华仪器”、“巩义予华”、“郑州予华仪器”的同时,将其公司名称加注原英峪予华仪器厂字样,在其公司名称下方对其公司介绍时将其公司介绍为“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公司---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创立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巩义市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巩义市河洛镇英峪村为巩义予华公司的住所地),或省略“英峪”,表述为“生产销售郑州予华仪器有限公司”产品,增加了相关消费者对两者的产品来源及主体产生误认的可能,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综上,郑州予华公司与巩义予华公司的住所地均属郑州市辖区,地理位置相邻,两者的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不同外,其他均相同。郑州予华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予华仪器”文字组合,客观上在相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巩义予华公司相同的“予华”字号,实际使用中有将两者混淆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及郑州予华公司(英峪为巩义予华公司住所地)与巩义予华公司的主体产生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巩义予华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要求郑州予华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郑州予华公司虽经核准注册了“予华”及“英峪予华”文字服务商标,但就本案事实看,其是将“予华仪器”作为其产品品牌推销其仪器产品,并在企业名称中将“予华”与“仪器”同时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不同。郑州予华公司抗辩其不生产设备,只是在互联网上进行推广,这与其第35类“予华”、“予华仪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符,不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郑州予华公司在互联网上推销教学仪器产品,而不是提供与第35类服务项目相符的服务,因此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郑州予华公司以其注册了“予华”及“英峪予华”文字服务商标为由,抗辩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诉请不成立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刘金标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案巩义予华公司和马首锋诉请刘金标和郑州予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本案证据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在互联网上的推销主体为郑州予华公司,刘金标仅是郑州予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网页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联系信息栏目虽显示刘金标的名字,但其是作为郑州予华公司的联系人,而非单独的销售主体,因此,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要求刘金标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未举证证明其因郑州予华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郑州予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予华YUHUA”、“予华仪器YUHUAYIQI”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郑州予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2万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郑州予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予华YUHUA”、“予华仪器YUHUAYIQI”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网络宣传推销其与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予华YUHUA”、“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产品上将“予华”、“予华仪器”作为其产品品牌使用。二、郑州予华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予华仪器”文字组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三、郑州予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经济损失2万元。四、驳回巩义予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巩义予华公司负担1300元,郑州予华公司负担3000元。
郑州予华公司上诉称:一、巩义予华公司在原审中举证的公证书上的所谓侵权网站除了www.zzyhyq.com外,其余网址与郑州予华公司无关。郑州予华公司并没有将“予华”、“英峪予华”使用在商品上,而是在销售服务过程中凸显自己的服务商标,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二、郑州予华公司字号与巩义予华公司的字号和商标均有明显区别,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原审判决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郑州予华公司也在第9类教学仪器申请了“英峪予华”商标,注册号9350001,正在公示期,原审没有中止审理属于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巩义予华公司诉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负担。
巩义予华公司、马首锋辩称:巩义予华公司在原审中举证的公证书上的侵权网站网页上标有刘金标的名字和电话号码,应是郑州予华公司网页。至二审开庭郑州予华公司和刘金标仍拿不出其9350001号商标注册证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刘金标同意郑州予华公司的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意见,并征询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郑州予华公司是否构成对巩义予华公司和马首锋的涉案商标侵权;二、郑州予华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予华仪器”文字组合是否构成对巩义予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其责任如何承担。
二审庭审中,郑州予华公司提交两组证据: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于2013年12月24日颁发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及郑州予华公司新领取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其公司名称已变更为“郑州予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二、国家商标局于2013年6月18日针对马首锋对刘金标第9350001号“英峪予华”异议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19388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350001号‘英峪予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拟证明郑州予华公司有权在第9类“教学投影灯、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上使用“英峪予华”商标。
巩义予华公司和马首锋对郑州予华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郑州予华公司“至二审开庭郑州予华公司和刘金标仍拿不出其9350001号商标注册证书”,不能证明其有权在第9类使用该商标。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审查意见为:对于证据一,因巩义予华公司和马首锋对郑州予华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二,因郑州予华公司未能提交其相应的商标注册证书,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一、郑州予华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郑州予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相应变更为“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68号”。二、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2012)巩证民字第182号公证书显示,原审判决查明的该公证第1、2页面对应http://www.zzyhyq.com网站,郑州予华公司承认该网站系其所有。原审判决查明的第3至6页面上的内容对应于http://www.qqma.com和http://www.china.nowec.com。后两网站页面上所留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均与前一个网站中的联系电话以及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刘金标手机号码相一致。在后一个网站中显示有该网站的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表企业负责。【环球经贸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2013)巩证民字第114号公证书显示,原审判决查明的该公证的第一部分内容的页面对应http://www.china.nowec.com网站;第9、70、71页网页内容均对应于http://www.007swz.com网站,相应网页显示有郑州予华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刘金标等信息。
本院认为:关于郑州予华公司是否构成对巩义予华公司和马首锋涉案商标侵权的问题。第一,虽然郑州予华公司上诉称除了www.zzyhyq.com外,其余网站均与郑州予华公司无关,但是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相应网页均显示郑州予华公司的确切联系信息,这些信息应为郑州予华公司所提供,其行为法律责任应当由郑州予华公司承担。第二,《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本案中,郑州予华公司注册“予华”、“英峪予华”服务商标为第35类,本应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行为中将该商标用于其自身的服务,但是其却将这些标识指向于其推销的商品,超出了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也侵害了巩义予华公司和马首锋的相应商标权,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关于郑州予华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予华仪器”文字组合是否构成对巩义予华公司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案巩义予华公司和郑州予华公司均属郑州市辖区,郑州予华公司2011年成立时巩义予华公司已成立近7年,巩义予华公司的“予华YUHUA”及“予华仪器YUHUAYIQI”商标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郑州予华公司却在网络推销其产品时标注“予华仪器”、“巩义予华”、“郑州予华仪器”,并将其公司名称加注“原英峪予华仪器厂”字样,有将两公司混淆的主观故意,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尤其是在原审判决已经认定郑州予华公司原有名称“郑州英峪予华仪器有限公司”与巩义予华公司过于相似的情况下,郑州予华公司进一步将其字号中的“英峪”二字去掉,以致与巩义予华公司字号完全相同,更凸显出其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
关于郑州予华公司如何承担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责任的问题。虽然郑州予华公司主张原审判决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郑州予华公司在诉讼中已变更公司名称,原审判决确定的其法律责任由变更后的“郑州予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另,虽然在原审中郑州予华公司以其在第9类申请的“英峪予华”商标正在公示期为由,申请原审中止审理,但是该申请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郑州予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州予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
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发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