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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保及原审第三人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00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龙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 委托代理人:关宪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00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龙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

委托代理人:关宪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STRONG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

法定代表人:马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嵩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岛农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及原审第三人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国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王保于2013年4月1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散凤凰岛农林公司并由思创国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2月2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凤凰岛农林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凰岛农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光军及委托代理人赵龙泽,王保的委托代理人关宪法、杨成斌,思创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光军及委托代理人王嵩岭,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 征

代理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珠琳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00073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岛农林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保及原审第三人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国际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现以(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重新审理。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凤凰岛农林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8月24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12月2日凤凰岛农林公司已收到王保和思创国际公司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王保出资方式为货币人民币(30万元),思创国际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港币(相当人民币70万元)。2005年12月8日,王新景(王保女儿)代表王保从凤凰岛农林公司借出人民币30万元,借款用途说明记载“注册资本金”。2006年9月5日,王保给凤凰岛农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军去函,提议召开凤凰岛农林公司临时董事会,马光军于同年9月20日在函件上批注“王保:请依法按约履行股东义务,返还所借公司款项,认缴30万元注册资本金,以便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解决以上问题”。2013年3月30日,凤凰岛农林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解除王保股东资格。2013年4月10日,王保向你院起诉,请求解散凤凰岛农林公司,凤凰岛农林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已解除王保股东资格为由主张王保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王保以凤凰岛农林公司召开股东会未受通知、所做决议未依法送达为由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于当事人因《股东会决议》设立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因与本案非同一性质法律关系,且本案处理应当以该争议的解决为依据,你院应否向当事人释明另案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你院一审未经释明直接认定凤凰岛农林公司“所做除名决定并不能产生王保已经丧失股东资格的法律后果”程序是否妥当?鉴于《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与本案互为关联,可否考虑两案合并审理?

二、关于凤凰岛农林公司应否解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凤凰岛农林公司股东长期冲突,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于2012年12月27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而且因为政府拆迁,凤凰岛农林公司经营场所已被政府拆迁征收,公司经营管理确实发生严重困难。但凤凰岛农林公司、思创国际公司已以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尚未审结。无论凤凰岛农林公司所诉行政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凤凰岛农林公司法人主体的继续存续无疑更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且不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你院在相关行政赔偿诉讼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判决解散凤凰岛农林公司是否欠妥?

另,凤凰岛农林公司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因出现其九十条列举的任何解散事由而解散时,均需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对于审查批准机关应审查的事项,你院重审后如判决解散凤凰岛农林公司,应否注意与审查批准机关及时沟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