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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玉新与原审被告郑州食珍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监字第14号 原审原告王玉新,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郑州食珍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志勇,总经理。 原审原告王玉新与原审被告郑州食珍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监字第14号
原审原告王玉新,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郑州食珍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志勇,总经理。
原审原告王玉新与原审被告郑州食珍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