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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荣与范学敏、王少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王瑞荣,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范学敏,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少兵,女,汉族。 申请人闫爱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王瑞荣,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范学敏,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少兵,女,汉族。

申请人闫爱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学敏、王少兵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学敏、王少兵银行存款四百六十万元整(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