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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良祖与被申请人郝继庄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特字第90号 申请人袁良祖,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韩明,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郝继庄,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特字第90号

申请人袁良祖,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韩明,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郝继庄,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良祖与被申请人郝继庄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照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本院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认为,此案不宜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应予驳回。申请人可通过普通程序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袁良祖的申请。

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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