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26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丰,男,1970年6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赵国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国丰在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本院提供了堂街信用社位于郏县堂街镇堂西村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原告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赵国丰在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