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16号 申请人冯自敏,男,1948年8月10日生。 被执行人徐俊锋,男,1971年12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冯自敏与徐俊锋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平民三终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俊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徐俊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李梁毅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