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4-1号 申请人卢健蕊,女,1998年12月22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杨巧红,女,1976年8月27日生,回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卢健蕊与杨巧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平民三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巧红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巧红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