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80-1号 申请执行人孙红叶,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末伟,男,1974年3月17日生 本院在执行孙红叶与杨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末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末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6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