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14-1号 申请人张国峰,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赵金亭,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国峰与赵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金亭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49550元予以冻结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