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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峰申请执行赵金亭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14-1号 申请人张国峰,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赵金亭,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国峰与赵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郏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14-1号
申请人张国峰,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赵金亭,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国峰与赵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金亭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49550元予以冻结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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