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18-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电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孙冰,任校长。 被执行人林晓辉,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电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与林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晓辉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林晓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16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