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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志申请执行王金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50号 申请人王勇志,男,汉族,1996年1月7日生 被执行人王金克,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勇志与王金克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50号
申请人王勇志,男,汉族,1996年1月7日生
被执行人王金克,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勇志与王金克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金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金克在中国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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