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50号 申请人王勇志,男,汉族,1996年1月7日生 被执行人王金克,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勇志与王金克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金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金克在中国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