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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民申请执行王老黑损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4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1971年8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王老黑,男,1938年7月10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新民与王老黑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的(2011)郏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4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1971年8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王老黑,男,1938年7月10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新民与王老黑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老黑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王老黑之妻岳秀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老黑之妻岳秀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星布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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