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189-3号 申请人王有,男,1945年7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梁国听,男,1963年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郭凤兰,女,1964年8月7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有与梁国听、郭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凤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凤兰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庄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