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56号 申请人程朝辉,男,1978年12月4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七标项目部 本院在执行程朝辉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七标项目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七标项目部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七标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