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235-1号 申请人贾长西,男,1965年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韩杏举,男,1977年9月24日生 本院在执行贾长西与韩杏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杏举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韩杏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