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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长西申请执行韩杏举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235-1号 申请人贾长西,男,1965年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韩杏举,男,1977年9月24日生 本院在执行贾长西与韩杏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685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235-1号
申请人贾长西,男,1965年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韩杏举,男,1977年9月24日生
本院在执行贾长西与韩杏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杏举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韩杏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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